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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如由原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之公務員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職務,於執行政府或公股代表董監事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80501034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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