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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任務編組實際執行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亦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兼任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8050090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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