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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定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依規定迴避者,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872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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