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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如鄉民代表兼任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又自營獨資商號,同一年度該社區發展協會向其監督之鄉公所申請補助或鄉公所與該獨資商號為交易行為,其一定金額係分別計算,即該社區發展協會向其監督之鄉公所申請補助每筆 1 萬元,同一年度合計不逾 10 萬元,始有符合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但書例外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利字第 1080037140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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