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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規定參照,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係由消防局遴選後,報內政部核聘,其他總隊、大隊、分隊人員由消防局核聘,各級義勇消防人員,應屬政府聘任,故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上開相類似職務,依該款但書規定,該義勇消防總隊(含大隊及分隊)非公職人員關係人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60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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