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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契約,以公告程序辦理者,後續與該民間機構優先以一次為限之訂約,視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經公告程序辦理,雖不另辦理公告程序,仍需踐行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利字第 1080500637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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