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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民意代表僱用助理,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助理間,與機關本身因事務需要而為人事措施性質不同,民意代表自行任免助理行為,尚非屬執行職務行為,應無該法所稱「利益衝突」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1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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