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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參照,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於上述規定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依法令規定所為之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80500545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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