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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知有職務上之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且應以書面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規定之機關報備。又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亦應按該條規定報備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利字第 104050006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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