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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6、10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如在職務權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均屬具有裁量權,在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即應依法迴避;又擔任副首長、幕僚長或單位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於機關行政流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裁量空間時,如知有利益衝突即應自行迴避,尚與是否依慣例審核並於機關文書上核章者無涉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3050378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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