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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民法第 71、72、246 條規定參照,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交易行為效力,該法並未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應回歸民法認定;而該法為具體成文法,在法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政策考量,此時自不宜再以違反該條規定為由,復認為契約內容係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尚不能認為該契約概屬無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利字第 103050307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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