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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民法第 246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具體成文法,於法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考量,自不宜再以違反該法第 9 條規定為由,復認為契約內容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雖禁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惟其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該條規定,尚不能認為契約概屬無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30350942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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