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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6、7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規定參照,各級學校校長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否任用為學校職員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適用條例相關規定,惟校長執行教師聘任等人事措施涉及關係人時,仍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自行迴避與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等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利字第 1020501363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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