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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合格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聘任,此時校長對任用與否已無裁量餘地時,則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決字第 093001960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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