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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第 1、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後,申報行為即已完成 ,如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 ,僅違法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屬「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078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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