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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前述兩規定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及行為義務產生依據不盡相同或明顯不同,故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1條罪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亦同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等處罰規定,應非一行為,並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仍得逕予裁處罰鍰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972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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