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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8、10 條規定參照,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自有申報配偶財產法定義務,縱與配偶間有分居等事實,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婚姻關係時,仍應將本人與配偶所有財產據實申報,而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查核時,本得依法查詢申報人配偶財產;另通知申報人陳述意見時,申報人自得申請抄錄閱覽相關資料,並應於查核完成後將正確財產資料提供予申報人,使申報人得據以補正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財字第1030500886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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