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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申報義務人未依法申報「保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 基準疑義,法務部對申報人如有漏(溢)報「保險」情事,係以要保人迄 申報日累積已交保險費為計算申報不實之金額,又該種計算方式仍宜維持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99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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