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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執法字第1020000334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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