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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職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令字第 017554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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