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中所指環保稽查主管人員,係為日常公務以辦理列管污染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為主之人員,如非專責承辦本項業務者則無須申報財產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政決字第 0971115116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