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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為財產申報義務人,不論係由原有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原無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有無領有薪酬、由何種方式產生均在所不論;且該董事及監察人可能由其服務之機關指派,亦可能經出資或捐助之機關遴選或聘任,均適用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12003177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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