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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股股票交易相較非零股股票有其不便性,具利害衝突之可能性較低,零股實體紙本股票如因年代久遠未保管於集中保管結算帳戶且遺失,為辦理信託申報申請股票掛失補發之程序繁瑣,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就不動產信託但書排除信託之法理,信託義務人持有零股股票如因實體紙本股票遺失致買賣及處分確有困難者,得不予信託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12050008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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