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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信託制度之委託人仍保有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而可對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為指示。委託人為管理處分之指示通知後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處分者,委託人尚不得申請展延藉以規避應信託義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110500395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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