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信託制度之委託人仍保有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而可對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為指示。委託人為管理處分之指示通知後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處分者,委託人尚不得申請展延藉以規避應信託義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110500395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