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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更正,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 104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向申報之「最後保存機關」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 1 次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5050044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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