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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如具可領回之儲蓄、投資性質,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凡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第 17 點所列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為要保人時,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50500355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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