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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如認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專家學者,實務上須經該私法人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且該專家學者代表均係由董事會基於專業考量選任,其發言及行使職權亦本專業,而認應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主體時,受理申報公職人員財產機關當予尊重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50030319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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