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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其可能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財產申報又涉及隱私基本權利,解釋上應限縮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申報義務人,如具體個案私法人董事、監察人雖經政府指派,惟其係基於自身專業獨立行使職權,應非前述申報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4050133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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