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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40501177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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