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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在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時,申報人代理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義務均毋庸辦理,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應辦申報類別即可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40500475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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