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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印信條例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各等郵局及郵件處理中心應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故各等郵局經理、副理及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均應辦理財產信託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財字第 1040500433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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