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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不論係由原有或原無財產申報義務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均非「兼任」,應申報財產;又各公營事業機構如置有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遂行職權,屬公營事業機構副首長,亦應申報財產;另職務本無固定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各該領域從業人員擔任者,即與「代理」、「兼任」有別,應自就任後 3 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財字第 1040500264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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