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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強制信託,信託後委託人仍保留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惟於強制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非屬信託財產所有權人,故該財產出租應由委託人於指示受託人之事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財產申報機關後,再由受託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方為妥適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1192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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