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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 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即可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40009594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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