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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限公司之勞工董事應否申報財產,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如該董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則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40007763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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