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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係由非自治團體改為自治團體,其首長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應依據「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規定申報財產;法規配合修正後,則依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規定申報財產。又地方公職人員因任期屆滿而轉任,且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僅須辦理本年定期申報,如確認當選後有不及通報之情事,應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相等之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4730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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