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財產代理申報,申報人僅須辦理代理申報,毋庸辦理就(到)職申報,則基於代理申報期間僅三個月,無論選擇期間內何日作為申報日,應均可達該法要求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並接受外界檢驗立法目的,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另申報人在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雖同時產生代理申報與解除代理申報義務,但得擇一辦理,如其選擇解除代理申報,並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則該解除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尚不致造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390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