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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7、12、13、17、18 條等規定參照,如遇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去年度所申報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且申報人進行個案查核時,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而為避免無法落實查核作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申報義務,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故尚難以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免除過往年度申報義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356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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