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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參照,如申報人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1869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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