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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如申報義務人因病住院等情事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復職,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而既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法利益可能,且係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故無補行過往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必要,應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財字第 1030030353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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