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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人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亦與公營事業機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與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廉財字第 1020503417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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