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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 322、326、331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於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為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20503178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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