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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參照,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既為任務編組主管,則非屬上述規定所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應毋庸申報財產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20501286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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