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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公司法第 197 條規定參照,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持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並擔任董事者,仍應將股票全部信託予信託業者,惟依經濟部函釋,所為股票強制信託非屬公司法第 197 條所稱「轉讓」,應可繼續擔任董事職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20500980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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