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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為達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目的,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等規定,自應以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狀況基準日期,作為判斷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使公眾得以檢視申報義務人各申報年度財產狀況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2050000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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