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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於 89.01.28 日前,已依上述辦法第 6條但書規定取得農業用地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其原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之計算基礎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20350095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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