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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參照,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致未能辦理該年度定期申報,既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當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廉政署法廉財字第 101050262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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