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該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法條競合法理,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10502359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