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該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法條競合法理,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10502359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