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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參照,申報財產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如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並無出資或捐助,或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尚非規範主體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授廉財字第 1010502115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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