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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參照,判斷何人為申報人子女,因該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故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自非屬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10501714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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